依据消保法第7条第2项规定,BSMI 宣布C.C.C Code具有显示面板的产品须于本体标示警语,及产品说明书及外包装标示警语及注意事项。此规范于2016年9月1日实施。
警语标示内容如下:
(一) 警语标示:
1,警语内容:使用过度恐伤害视力。
2,标示位置:产品本体、说明书及外包装。
3,显示方式:烙印、贴纸、或开机萤幕显示,或其他方式。
4,标示字体:建议标示字体之长度及宽度各不少于2mm。但最大表面积不足80平方公分之产品本体,标示字体之长度及宽度各得小于2mm.
(二) 注意事项标示:
1, 注意事项内容:
A,使用30分钟请休息10分钟。
B,未满足岁幼儿不年萤幕,不岁以上每天看萤幕不要超过1小时。
2, 标示位置:产品说明书及外包装。
3, 显示方式:烙印、贴纸、或开机萤幕显示,或其他方式。
4, 标示字体:建议标示字体之长度及宽度各不少于2mm。但最大表面积不足80平方公分之产品本体,标示字体之长度及宽度各得小于2mm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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